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凤翔检刑检二刑诉〔〕26号)年1月24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起诉书!
被告人康某某,曾用名康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9月1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居民*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9月1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9月1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年5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9月28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路**花园*****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9月2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社区家属院*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10月10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年10月10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年10月以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先后纠集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等人,以曝光陕西、甘肃省内各市、县相关企业环保问题问题相威胁,以索要宣传费等名义多次敲诈相关企业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集团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组织成员利用中国某某网络电视陕西频道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敲诈犯罪事实如下:
1、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李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陕西某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曝光为由相威胁,后以宣传费名义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现金元。
2、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某某、任某某、李某、赵某、樊某某七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鸡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通过媒体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曝光相威胁,向该被害人刘某某要现金元钱。
3、年11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七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陇县某某石料厂,以通过媒体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曝光相威胁,向该企业负责人王某某索要财物未果。
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七人再次前往王某某公司以在媒体上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并以编发短信形式继续威胁,后王某某联系杨某某在宝鸡市高速路口“某某某”火锅店内交给杨某某现金元钱。
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赵某、任某某、张某(在逃)五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某某高钙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上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向吴某某索要元,为不影响企业经营及形象,后吴某某在其办公室给付现金元钱。
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车牌为陕A5***7白色北汽越野车窜至陕西省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村的陕西东岭集团某某煤矿(又名某某煤矿),以在网络媒体上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要求尽快处理此事。
年12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前往西安市环城西路被告人康某某等租赁办公的单元房内协商处理此事时,向王某某索要0元,为不影响企业经营及形象,王维超被以栏目赞助费名义敲诈现金元钱。
6、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车牌为陕A5***7白色北汽越野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曝光为由相威胁要求整改。几天后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再次到凤翔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害人栾某某进行整改并到西安协商处理此事。
年1月份一天,被害人栾某某让妻子朱某某前往西安找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处理此事,康某某等人以拍摄纪录片名义向其索要赞助费元才答应不曝光公司的污染问题,为给自己公司不造成负面影响,朱某某在西安被迫给付对方元。
其组织成员利用中国某某网法治(制)栏目工作人员身份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敲诈犯罪事实如下:
7、年1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三人驾驶车牌为陕A5***7白色北汽越野车窜至陕西省凤翔县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的宝鸡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屯料厂进行采访,因厂内工作人员要求康某某等人出示证件及介绍信,三人随即离开并留下名片让该厂负责人成某某联系他们处理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成某某未予理睬。
年2月4日,被害人成某某在微博上发现康某某等人编发的“陕西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马道口村一石厂无德”文章后,为防止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姬某某。
年2月5日,成某某按照姬某某指示到姬某某等人在西安租的单元房内,在被迫给康某某等人缴纳赞助费元后,康某某等人电话联系删除了部分被转发的微博。
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四人驾车窜至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桐峪镇某某矿渣处理厂,以在新闻媒体上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威胁该厂负责人拿钱处理此事,被害人井某某为避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被迫交给杨某某、康某某等人现金元。
9、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以环保检查为名窜至甘肃省华亭县甘肃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厂,以该企业存在环保问题要求整改,并以在网上曝光相威胁,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收取被害人秦春所送的每人五斤熟牛肉后表示不再反映和曝光,以上牛肉价值共计元。
10、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某某石料加工场,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在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企业负责人吕某某索要元,后吕某某为了避免给自己经营的企业造成不良影响,被迫交给康某某等元钱。
11、年7月6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的宝鸡某某某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索要元,后为避免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某交给康某某等元钱。
12、年7月24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窜至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陕西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将在媒体曝光相威胁索要财物,为避免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肖某交给康某某等现金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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