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或许会迟来,但绝对不会缺席。
精神病患者杀人到底应不应该判死刑?这个问题相信在很多人心中积攒已久,我国法律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判定其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部分精神病患者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是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某些轻微的精神障碍患者而言,他们在触犯法律之后,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陕西彬县发生的特大杀人案,其罪魁祸首王宏民就是一位精神病患者,他因积怨而杀害雇主一家5口之后,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宏民,陕西彬县香庙镇葫芦村人,他天生患有遗传性的精神障碍,但是此类疾病的症状并不严重。因此他依旧能够正常地生活,但或许是因为天生患病的原因,从小王宏民就不受待见,身边的人不是歧视他就是忽视他。
因此王宏民的性格非常偏激,一些小打小闹都会被他记在心头。没有学历又没有技能的王宏民在父母去世之后便无处可去,村民看他可怜于是商量着给他找个工作养活自己。最后隔壁村的蒙满祥表示愿意收留他,让他给自己家看管农场。
就这样王宏民成为了蒙满祥的雇工,从看管农场,到给果树除虫,几乎无事不做。而蒙满祥也负责养活王宏民,并且每个月给他发工资。但是王宏民因为精神问题,经常在工作时出错,为此蒙满祥多次责骂他。而这些都被王宏民记在心里,直到年5月26日,蒙满祥一次无意的责骂,给他招惹了杀生之祸。
这天下午,王宏民正准备给果树打农药,在调配农药水时,失手将农药打翻在地。蒙满祥恰好撞见,于是当即责骂了王宏民。这让原本就对其不满的王宏民心生怨念,不仅如此在吃完饭后王宏民又听到蒙满祥在责骂自己,直接挑起了王宏民的怒火。
他认为蒙满祥就是要虐待自己,不准备给自己工钱,还要赶自己走。越想越气愤的王宏民,抄起一旁的锄头就冲向蒙满祥,一锄头将其打倒在地。随后又挥舞着锄头,直到蒙满祥失去呼吸才停止。
杀红了眼的王宏民并不解气,他提起沾满鲜血的锄头,来到蒙满祥家中。将蒙满祥的妻子、儿子、父母以及隔壁作客的邻居统统杀害。做完这一切后,他扔掉锄头倒在玉米地中睡了一整夜。
直到第二天有人报案,警方赶到时才抓获满身是血的王宏民。即使如此他依旧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行为,还谎称自己是在救人。可出头上的指纹和他满身的成溅射装的鲜血就是证据,最后他被警方依法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宏民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他蓄意杀害雇主蒙满祥一家,导致多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应当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在判刑之前还有一个关键之处,那就是王宏民作案时是否属于精神病发作。要知道在精神病发作时,行事人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证明王宏民在犯案时,能否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将成为对其判刑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法庭上,王宏民一脸呆滞,面对法官的问题拒不回答,在法官问他是否辩护时也声称“没啥可说的”。
对此检方认为,王宏民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要求法院应当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王宏民的辩护律师却提出要做精神鉴定,以证明其患有精神病。虽然最后这场庭审不了了之,但是王宏民却被进入了当地的看守所。
事实上以王宏民的作案手段,以及他作案后为自己狡辩的行为来看,他在行凶时并没有处于犯病状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审判追究的是公平公正,在没有绝对的证据之前,不能够轻易地下决断,因此王宏民被暂时收押。不过相信在将来,他迟早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