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撞伤后,为逃避责任将其抛弃,会受到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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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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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5时,杨建朋驾驶车出租车在彬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聚仙德酒店门前路段时,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王玉莲撞伤,致出租车前挡风玻璃严重受损。杨建朋下车与另一环卫工人陈某某将躺在地上的王玉莲抬上肇事出租车,杨建朋表示要将医院救治,并拒绝了陈某某一同前往。后杨建朋为逃避责任,医院救治,而是拉至彬县新区彬县消防队东侧的“世纪城”小区建筑工地东门附近抛弃在路边的路沿石上后驾车逃离。后杨建朋将肇事出租车藏匿在其朋友张某某位于彬州市城关镇街道办东关村的租住房前,并向李某甲借款30元,向其姑父郭某甲借款元后逃往西安。当日6时许,王玉莲被路人发现拨打,到后将王玉医院抢救,当日12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王玉莲的亲属支出抢救医疗费用.4元。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玉莲系多脏器挫裂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中枢性神经损伤死亡。

杨建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王俊杰律师解答:

杨建朋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因疏忽而撞上正在街道打扫卫生的清扫工王玉莲,致其严重受伤。在交通肇事后,杨建朋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抱上出租车拉至彬州市新区滨河路东段消防大队东侧“世纪城”施工工地东侧大门外路面上遗弃,杨建朋主观上已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王俊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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