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近日发布对彬县水帘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五罚〔〕号—号),该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项,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安全许可证,罚.8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5月8日彬县水帘洞煤矿切眼局部通风机于18:52:15至19:13:22因上级供电故障导致停电停风,期间于19:06:47至19:09:06,切眼迎头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报警值1.22%,报警时长2分19秒。煤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恢复该局部通风机通风排放迎头积聚的瓦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水帘洞煤矿停产整顿10日并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排查、加强瓦斯管理和职工培训,对水帘洞煤矿处壹佰伍拾伍万元(¥1,,.00)罚款,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移交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暂扣安全许可证,对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延生处壹拾万元(¥,.00)罚款,对总经理李乃录处壹拾万元(¥,.00)罚款;对总工程师王旺旺处壹万元(¥10,.00)罚款,对通防部副科长(主持工作)范会峰处捌仟元(¥8,.00)罚款。